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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现就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以下简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应当提前通过上海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企业电子信息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境内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境外电商与境内企业的关联合同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电商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物品备案手续。开展直购进口业务的,向首次进口口岸的口岸海关办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商品编号等。

电商企业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境的物品,具体物品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限制进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执行。

三、参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订单生成并支付货款、物品税款等相关费用后,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应当向服务平台提交物品交易数据、资金结算数据、物流数据。

四、开展直购进口业务,物流企业应当将物品运入物流企业在口岸设立的专用区域(以下简称“专用区域”)进行仓储、分拣等操作,并与普通货物分区放置,将物品贴上二维码标签后,向海关申报。

五、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仓储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出试验区申报,货物、物品运输进出试验区应当通过卡口。

货物运输进试验区后,仓储企业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核增电子账册。仓储企业将物品贴上二维码标签后,经海关集中监管点办理出试验区手续,通过信息化系统核减电子账册。

六、海关查验应当在专用区域或者海关集中监管点进行。

七、物流企业在收件时应当验视内件,确保单货相符。

八、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发生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情事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经整改验收通过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九、本公告所称上海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平台,是指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承办单位的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提供通关、税款网上征缴等基础性服务。电商企业通过该服务平台与上海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实现联网。除上述要求外,参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还应当与信息化系统联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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